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8]1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4-09 11:04:00    点击: 407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注:此条已失效)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