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0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6-10-29 11:08:00    点击: 413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