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两费”增值税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2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9-05-11 00:00:00    点击: 39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为补缴“两费”增值税义务主体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96号)收悉。关于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以卢龙县三电办公室名义按月随电费收取的、分别用于110千伏变电站建设和购买用电指标还贷的“集资费”、“电权费”(简称“两费”)的纳税义务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由销售货物者就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即,应当由卢龙县供电分公司就其收取的电费及随电费收取的“两费”一并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