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55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6-09-17 00:00:00    点击: 409

?????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