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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一)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3-12-24 00:00:00    点击: 5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适应增值税制改革的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销项税额的发生,进项税额的抵扣及税额计算的过程,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申报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处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2.经济类型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区分填列。
    3.“销项”各栏可按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4.“销项”中的第1项“销售额”及第4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5.“进项”中的税额栏应根据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采购的免税农产品应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6.“进项”中的第6项,“减:免税货物用”包括出口货物:
    第7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7.“进项”中的第6项、第7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列。
    8.“税额计算”中的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及第21项“期末留抵税额”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核算账户余额填列。
    9.“税额计算”中的第17项“本期代扣代缴税额”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扣缴的增值税。
    10.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表,纳税人按期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企业使用,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及个人是否填报,可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本申报表为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3.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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