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12-14 09:50:14    点击: 5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6年版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