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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4-02-05 00:00:00    点击: 521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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