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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2-11-16 00:00:00    点击: 570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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