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11-01 00:00:00    点击: 566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