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09-03 00:00:00    点击: 571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