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01-08 00:00:00    点击: 535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