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9-09-23 00:00:00    点击: 475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89)辽税政四字第117号<关于对我省省属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辽宁省水电厅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库,均属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财务管理办法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工程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我们意见,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办法的,应对其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账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花税;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办法的,其资金账簿不征印花税.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