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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8-12-30 15:48:00    点击: 497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2号”本文件中第三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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