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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国税地字[1988]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8-01-05 15:47:00    点击: 599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2号”本文件中第十三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公布: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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