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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12-19 09:07:25    点击: 545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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