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10-17 14:03:10    点击: 4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