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86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3-04-07 11:23:22    点击: 513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法规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法规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法规。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