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1-04-13 15:25:49    点击: 42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