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0]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5-06 16:11:38    点击: 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