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6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05 10:03:51    点击: 4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把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指示精神,观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

  2.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3.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旅游景点和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税[2011]58号文公布: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