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13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1-29 10:50:42    点击: 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