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2 14:24:40    点击: 453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