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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3 11:24:16    点击: 5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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