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68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3 11:30:21    点击: 517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定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