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3-30 00:00:00    点击: 515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于免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为财政代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XX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