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5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3-29 14:34:14    点击: 4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