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1]1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3-29 15:16:37    点击: 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
  (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
  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