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5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2 14:21:51    点击: 4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