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2 14:23:10    点击: 46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