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13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2 14:23:54    点击: 501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