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5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2 14:41:39    点击: 47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华能东西关电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川地税发)[1999]083号)收悉。关于工程材料价差应否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