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4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3 11:26:27    点击: 53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