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6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4-03 11:31:58    点击: 5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畜牧厅牧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转让天山饭店收取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字[1996]053号)收悉.关于新疆畜牧厅将所属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的使用权采取收取转让费和资产增值补偿金方式,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30年,应否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区畜牧厅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将饭店大楼等资产有偿转让给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此复.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