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8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8-02-10 00:00:00    点击: 409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