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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5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5-06-09 09:13:00    点击: 4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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