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5]6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5-05-08 17:05:37    点击: 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 上一篇: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