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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07-23 11:25:00    点击: 473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件自2015.05.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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