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4]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3-10 13:56:34    点击: 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0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上一篇: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核定娇子(红传奇天子)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