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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3]7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12-22 12:30:00    点击: 567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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