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3]4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08-12 09:28:15    点击: 5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 上一篇: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