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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2-10-12 15:58:37    点击: 543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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