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0]1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12-30 10:09:07    点击: 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