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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取消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4-19 15:22:00    点击: 486
该项目因政策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再审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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