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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整理自国税发[2004]8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6-25 16:07:00    点击: 483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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