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72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6-12-23 14:11:00    点击: 48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