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相关经济贸易法规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发[2014]80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4-05-27 12:03:24    点击: 444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第二条的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布当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将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更新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更新的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快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更新频率。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 上一篇: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下一篇:关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服务有限公司等21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