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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企[2011]4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1-01-13 10:52:00    点击: 403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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