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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令[2007]53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7-03-24 14:30:00    点击: 415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令[2016]34号”本文件自自2016年4月1日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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