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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13]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3-12-30 19:05:51    点击: 7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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