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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35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9-05-28 00:00:00    点击: 317

注: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8号”本文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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